三名消費者持家樂福折價券到桃園經國店消費,被員工以折價券是假的,當場攔人、報警並控告詐欺;事後三名顧客獲不起訴,進而向家樂福求償。高等法院審結,認定家樂福折價券沒防偽設計,僅憑員工猜測懷疑就攔人報警,把顧客當賊,侵害三人名譽,判決家樂福和報警的員工要連帶賠償六十萬元。

這件消費糾紛發生在前年三月,三名消費者到家樂福經國店,拿出五十四張一百元、廿五張兩百元折價券結帳,被賣場安全助理當場攔住,在大庭廣眾下,指控三人使用偽造折價券,並報警逮人。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,三人認為遭羞辱,向法院訴請家樂福和該名安全助理應賠三人各一百萬元。

家樂福辯稱,當日有員工通報可能有人用假折價券魚目混珠,且有查獲偽造折價券的前例,又規定活動期間,每人每張會員卡只能兌換一本折價券。但這三人分持大小不一、顏色有異折價券,懷疑是偽造,才報警處理。另辯稱現場員工根據折價券瑕疵,判斷是造假而報警,並無過失。

但法院根據印刷廠業者證詞認為,折價券大小不一、裁切不完整、顏色出入等瑕疵屬正常現象,要斷定折價券真偽,需要專業儀器分析。依印刷廠負責人就調查局鑑定結果的判斷,三人的折價券應來自家樂福,而家樂福無法舉證折價券是假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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